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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传说: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04-23 11:48:00来源:华体官网曼联赞助商本文关键词:华体会体育是赞助ac米兰0点击:61 次

  2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致:刘青华先生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刘青华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次收购有关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根据本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收购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所依据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及3对本次收购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资产评定估计、投资决策或其他相关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内容的真实性及说明予以引述,并不代表本所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一些内容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备案文件,随别的文件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备案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4正文一、收购人主体资格(一)收购人基本情况刘青华先生,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5******,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刘东城村*号,通讯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盛天东郡小区。

  2008年5月至2012年8月,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自由职业;2013年10月至2022年10月,广西吉顺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22年10月至今,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4月5日至今,兼任千年传说董事。

  (二)收购人的收购资格1、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提供的《征信报告》、收购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络站点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以下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络站点进行检索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拥有非常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3、收购人满足投资的人适当性的要求依据《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有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投资者参与基础层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际所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具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六条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理财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证券期货投资的人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第八条公司挂牌时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因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导致投资者不符合其所持股票市场层级对应的投资者准入条件的,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6司股票。

  ”同时,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合法持有的资金,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刘青华为公众公司董事并已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交易账户,为受限投资者,符合《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受让公众公司股票的资格。

  (三)收购人近两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核查,收购人最近2年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监管要求。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营业范围持股情况主营业务1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酒店管理;住房租赁;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物业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作的产品制造;模具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普通机械刘青华持股62%企业管理和住宿服务7设施安装服务;消防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制造;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2广西吉顺建安模架有限公司2000.00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建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特定种类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模板脚手架制造与租赁3广西长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0.00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园艺服务;智能农业管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水果种植;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休闲观光活动;初级农产品收购;园区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规划设计管理;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探讨研究和试验发展;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刘青华持股50%集贸市场管理服务4献县冀华建筑器材租赁站——建筑器材、建筑设备、销售租赁刘青华持股100%(个体建筑器材销售与租赁8工商户)5南宁市华业博建筑材料租赁部——钢管、扣件、钢模板、门型架、五金材料出租、销售。

  )刘青华持股100%(个体工商户)五金材料出租销售二、本次收购(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更情况本次收购相关的权益变动将通过刘青华认购千年传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方式实现。

  在这次发行前,刘青华在千年传说中不持有股份;本次发行后,刘青华将持有千年传说5,204,081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1%,成为千年传说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于2023年5月26日出具承诺函如下:“本人刘青华为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新股5,204,081股的认购方。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本人将持有千年传说股份5,204,081股,占千年传说总股本的51%。

  本人承诺,本人所持的千年传说股份在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期满后,本人的限售安排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收购人刘青华与千年传说于2023年5月26日签署了《认购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千年传说以非公开定向增资方式发行5,204,081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10元。

  刘青华认购千年传说定向发行的股份5,204,081股,总金额为人民币5,724,489.1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将在千年传说公告规定的入资时间内将投资9款汇入千年传说指定的账户。

  (三)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在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买卖过千年传说股份。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1、收购人履行的批准及授权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自然人刘青华,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收购系收购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需履行决议程序或取得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收购人本次收购系参与公众公司定向发行构成的收购,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之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2、被收购人履行的批准及授权2023年5月26日,千年传说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5月26日,千年传说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关于拟修订公司章10程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定向发行及收购尚需千年传说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议案,履行决议程序。

  3、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本次收购的资产金额来源及支付方式收购人通过认购千年传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方式实现对千年传说的收购。

  千年传说将以每股1.10元的价格,向收购人发行5,204,081股股份。

  收购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被收购公司资源获得其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募集资金5,724,489.10元,全部用于对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

  此次募集资金主要是增强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开发,提升公司整体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加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后续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根据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承诺等资料,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如下:(一)对公司主体业务的调整计划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体业务做调整的具体计划。

  如后续根据真实的情况确需调整的,收购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公众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整合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优质资产,拓展经营事物的规模,提高公众公司纯收入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11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管理层人员出现重大变化。

  收购人后续在进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或任命时,将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三)对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计划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架构的具体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对现有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以逐步完善公众公司的组织结构。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依据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章程》进行一定的修改。

  (五)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具体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出对公众单位现在有资产进行处置的建议。

  收购人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计划时,将会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机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现在存在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现在存在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报告书中》中披露的收购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后续计划的实施还应该要依据法律和法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及千年传说的章程等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配合。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收购人已经按照《第5号准则》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了《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承诺,《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收购人本次股份取得的情况,并拟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别的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上公告。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现阶段收购方和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确认,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如下:(一)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本次收购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韦荣兵、杜婷。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收购人刘青华在本次收购前就担任公众公司董事;本次获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进一步根据实际运营情况逐步整合优质资源,拓宽公众公司业务领域,寻找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本次收购前,千年传说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规范。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为了保护公众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特此承诺:(一)人员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13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机构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14(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一)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为避免与千年传说及控股子公司(如有)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在本人成为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后,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将不直接或间接开展对公司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以及辞去前述职务后的一年内有效。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根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存在关联交易。

  (详见本法律意见书:“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24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1、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在本人成为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后,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本人、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并按照“等价有偿、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通过向公司借款或由公司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原因15侵占公司的资金;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与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同时,收购人作出承诺:“本收购人或本收购人主要关联方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具有属性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产业的,在相应监管政策明确前,不向挂牌公司注入相关资产、不直接或间接利用挂牌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不利用挂牌公司为相关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六)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收购人承诺如下:“(1)本人将依法履行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千年传说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千年传说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千年传说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广西千年传说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如该等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收购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效保证进行关联交易时的价格公允,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前二十四个月内与被收购公司发生的交易如下:(一)收购人刘青华担任千年传说董事后交易情况:162023年4月12日,收购人刘青华实际控制的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50万元整汇入千年传说账户,作为对公司的借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除上述交易外不存在其他与公众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二)收购人刘青华担任千年传说董事前交易情况:1、2022年12月18日,收购人刘青华实际控制的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千年传说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千年传说拟将其所有位于南宁市西乡塘总部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商务俱乐部(不动产权证书号:0242471号)作价466万元整转让给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广西吉顺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3日、2023年1月7日将共计466万元整购房款汇入千年传说账户并取得编号为的不动产权证书。

  2、2023年3月8日,收购人刘青华将500万元整汇入千年传说账户,作为对公司的借款。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除上述事宜外不存在其他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九、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收购人本次收购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业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具有为本次收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适当资格。

  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中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合法主体资格;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内容及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释义 致:刘青华先生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二)收购人的收购资格 (三)收购人近两年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 二、本次收购 (一)收购人本次收购前后权益变动情况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协议及其主要内容 (三)收购人前6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 (四)本次收购的批准及履行的相关程序 三、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 五、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一)对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二)对公司管理层的调整计划 (三)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计划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五)对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 (六)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本次收购的信息公开披露 七、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众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二)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另外的股东权益的影响 (三)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六)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八、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日前二十四个月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九、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十、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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